目前,对我国出口货物木质包装要求进行检疫或检疫处理合格,并出具相关检疫证书的输入国有: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巴西和欧盟(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成员国)。具体要求如下: (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检疫要求 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的,须提供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在中国出境前未能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的,该批货物木质包装也可以在输入国口岸的检疫部门监督下,拆除木包装进行处理,或连同货物一并处理。因此,这类货物木质包装在出口前是否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处理由出口企业自行决定。 (二)、美国、加拿大、巴西的检疫要求 1、出口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必须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并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否则,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 2、出口货物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可以自行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或在装箱单、提单、发票上注明该批货物无木质包装声明,便可入境。 (三)、欧盟的检疫要求 全国注册建筑师、建造师考试备考资料 历年真题 考试心得 模拟试题 2 1、1999年6月10日起实施的紧急法令(简称1号法令):“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不能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或者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烘干处理,使木材含水量低于20%”。由于该法令未要求出具官方检疫证书,因此,只要出口企业所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上述标准,便可直接出口。但是,在入境时被输入国检疫部门抽查发现所使用的木质包装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为了出口货物在输入国顺利通关,出口企业认为所使用的木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处理并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2、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对针叶树木质包装紧急法令(简称2号法令):(1)出口欧盟货物使用松材线虫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在出口前须进行热处理,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须有标记,在标记上注明处理方法、地点及实施处理的单位,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2)使用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但是,出口企业认为所使用的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的,或经检疫发现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的,出口企业应将该木包装更换为符合欧盟检疫要求(1号法令)的木包装材料或向检验检验机构申请检疫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处理方法、技术指标以及该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 3 3、出口欧盟货物如何选用木包装材料 根据上述欧盟木包装紧急法令的规定,可将木包装分为三类:非针叶树木质包装、松材线虫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和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 A、当出口货物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且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可以直接出口。如不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申请检疫除害处理并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B、当出口货物使用松材线虫疫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热处理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方可出口。我国的山东、安徽、江苏、浙江和广东省的部分地区为松材线虫疫区。 C、当出口货物使用松材线虫非疫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时,不论是否符合1号法令要求,也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经检疫,发现不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必须更换不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木包装,或申请检疫除害处理,经检疫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出口企业也可以直接报检申请检疫和检疫除害处理。 (四)、出口货物木包装检疫和检疫除害处理的要求 1、检疫要求:根据中国检验检疫有关规定和输入国检疫要求,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的,都必须实施检疫检查。出口企业申请检疫除害处理并要求出具有关证 4 书的,必须经检疫检查合格后,方可实施检疫除害处理。 检疫检查包括以下内容:核对报检单、发票、清单、合同(信用证)有关单据之间的收、发货人及其地址、货物的品名及其数、重量、输入国别及口岸、包装种类及其数量、货物唛头等信息是否相互一致;检查实际货物与证单上的货物信息是否相互一致;检查货物木包装是否符合输入国检疫要求。出口欧盟的货物使用针叶树木包装的,必须取样经实验室检测(检测时间一般为2个工作日),未发现松材线虫的,方可实施熏蒸处理;发现松材线虫的,必须更换针叶树木包装或进行热处理。 2、检疫除害方法:目前,厦门口岸对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有熏蒸处理和热处理两种。 (1)熏蒸处理要求:A、集装箱的要求:出口货物木包装在集装箱内进行熏蒸处理时,该集装箱必须气密性良好,如箱体无破损、箱门不变形、箱门的密封橡胶不脱落、底板没有缝隙。B、熏蒸场地的要求:由于熏蒸剂是有毒化学药品,为保证熏蒸工作能安全有序地进行,熏蒸处理的集装箱必需停放在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场地内。C、熏蒸过程要求:熏蒸处理密闭时间为48小时。为保证熏蒸处理效果,在熏蒸处理密闭期间,该集装箱不得移柜。D、散气要求:熏蒸处理结束后,该集装箱必须打开箱门排放剩余毒气4小时以上方可进行其他作业。 (五)、出口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的报检要求 1、办理出口木质包装熏蒸的报检手续时,除应按《出入境检验 5 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提供发票、清单、合同(信用证)等单证外,输入欧盟各成员国的货物木质包装,还必须提供《输欧货物木质包装材料声明》,如实申报木质包装材料的材种及产地。 2、报检单上的信息必须与随附单证上的信息相符。即:报检单、发票、清单、合同(信用证)之间的收、发货人及其地址、货物的品名及其数重量、输入国别及口岸、包装种类及其数量、货物唛头等必须相互一致。 3、合同(信用证)或出口企业对熏蒸处理有特殊要求的,其特殊要求必须在报检单的“特殊要求”栏上体现。 4、出口货物木质包装的英文名称: A、木托盘:是指一种水平的木制平台,其最小高度适合于托盘车和叉车或其他相应的装卸设备的装卸和运输。托盘可带有上部构件,但不形成六面体(ISO445-1984)。其英文名称为:PALLET,WOODEN PALLET。常见的木托盘如图一、图二所示;而图三所示的木质包装是木托盘另一种形式,通常称为木捆,其英文名称为:WOODEN BUNDLE,也可用PALLET,WOODEN PALLET。 B、木箱:是指用木材制成的有一定刚性的包装容器,通常为具有六个面的长(正)方体(GB4144.1-1996)。木箱有两种常见形式。图四所示的木质包装是箱面为密闭状的木箱,其英文名称为:CASE,WOODEN CASE或WOODEN BOX。图五所示木质包装是箱面为栅栏状的木箱。其英文名称为:CRATE或WOODEN CRATE。 C、垫木:是指置于货物底部,对货物起到加固、防滑或防震等。